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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互联网金融制定监管底线同时要鼓励创新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8日 14:15:5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近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曹磊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建议,政策层在制定监管底线、法律红线的同时,鼓励创新,依托互联网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并在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之间平衡分配资源。

  “无监管、低准入门槛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容易走上非法集资,形成资金池,并且用户个人账户、信息被盗等风险加剧。”曹磊表示。

  曹磊指出,美国监管金融组织是从保护个人财产和隐私等方面入手,有一个相对健全和完善的监管体系,体系内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相互配合较好,而中国政策法规则缺乏弹性。同时,美国科技和金融发展比较均衡,中国金融依靠政策扶持较为垄断,互联网企业凭借自身优势发展壮大后必然会眼馋金融业,因此中国政策应考虑对行业资源分配更加均衡。

  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原题:《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叫好》

  “明确监管是好事,好的监管是行业发展的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能超越法律限制。”得知近日央行将牵头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消息后,支付宝公关经理张道生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对此举表示肯定。

  近日有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正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协作,制定措施保护消费者信息不被盗窃或滥用,确保互联网投资产品有充分的风险披露,抑制非法集资行为。

  不仅是张道生,民生证券银行和金融业首席策略研究员李少君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也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叫好。他说:“互联网金融监管合时宜。由于当前金融创新跨金融各个板块,由央行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参与,有利于防范监管套利。”

  近段时间以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谓风生水起,余额宝、百度理财、微信红包、京东白条等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备受市场欢迎。央行此时出台监管措施,会否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扼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监管需要管什么、不该管什么、怎么管,才能使得互联网金融在监管和创新中翩翩起舞?

  对此,张道生认为,监管和创新并非对立,而是统一。在政策监管下,企业一方面要加强自律,另一方面要积极与监管部门共同研究行业管理办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曹磊建议,政策层在制定监管底线、法律红线的同时,鼓励创新,依托互联网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并在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之间平衡分配资源。

  创新开道

  事实上,在张道生看来,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早已处于政策监管之下,如电子支付有相应的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传统金融机构仍是互联网金融的婆家。”张道生说。不过,他也表示,P2P此前一直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也无监管办法,这将成为监管的重点。

  张道生说:“多年来,传统金融系统有很多不便利的地方,金融自身逻辑是无明确的用户需求方向,很难亲近用户。互联网金融则以用户需求为根本,做了传统金融没有做的业务,让传统金融的毛细血管覆盖更多人群。”

  的确,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为用户提供了便利。“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的低额贷款,传统金融是很难做到的。”张道生表示,由于小微企业大多为夫妻店,小本经营,财务数据不健全,传统金融信用评估难度大且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成本高,而互联网通过大数据来实现对用户的信用调查并完成授信,无需人工参与,故成本低且便捷高效。“把互联网的理念引入金融中,体现了平等、共享、透明、责任。”张道生说,传统金融覆盖20%的人群,却赚取80%的利润,而互联网金融则是覆盖80%的人群,只赚取20%的利润。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非相互对立,而是相互补充,共同服务客户,共同完善现有的金融体系。

  李少君也表示,互联网金融打破了银行对金融负债的垄断。此前,居民以极低的资金价格将存款放在银行,这压抑了资金来源价格;同时银行又以相对较低的贷款价格将资金投放给重点客户,但问题在于重点客户未必是效率高、效益好、资金需求足的客户,这压抑了有效的资金需求。

  监管寻路

  当然,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中也暗藏风险。“无监管、低准入门槛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容易走上非法集资,形成资金池,并且用户个人账户、信息被盗等风险加剧。”曹磊表示。

  李少君认为,除传统金融所具备的风险外,互联网金融还存在由互联网等技术障碍所带来的风险,及风控手段不足所导致的风险甄别、防范、处置不当等。

  李少君表示,互联网金融监管合时宜,包括对信用风险、错配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监管。政策层应将监管的主要精力放在风险和收益是否匹配、消费者(投资者)是否明确地知晓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关系、风险的控制方式是否得当、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等。同时,对监管的方式也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创新,上海自贸区开创了“负面清单”的管理思路,值得借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在监管前,同时创新也离不开监管,二者并不矛盾。”张道生表示,在金融改革的背景下,政府管理层对创新的容忍度是很高的,鼓励创新,并在创新中和企业一道摸索完善管理机制。他认为,此次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包括两个层面,建立尚未建立又需要建立的监管办法,完善已有的监管办法。

  曹磊指出,美国监管金融组织是从保护个人财产和隐私等方面入手,有一个相对健全和完善的监管体系,体系内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相互配合较好,而中国政策法规则缺乏弹性。同时,美国科技和金融发展比较均衡,中国金融依靠政策扶持较为垄断,互联网企业凭借自身优势发展壮大后必然会眼馋金融业,因此中国政策应考虑对行业资源分配更加均衡。(来源:国际商报 文/李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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