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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运营商与OTT商有争议可申请协调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5日 11:53:0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运营商与OTT厂商之间的硝烟未散,工信部对于此类业务的管理也提上了日程。昨天,记者从工信部网站上发布的《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工信部将加强对新型电信业务的管理,包括微信、微博等都将纳入其管理范畴。不过业内专家认为,该方案在具体执行中仍存在较多问题。

  >>焦点1

  微信微博手机QQ均将纳入管理范畴

  意见稿中规定,新业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公共电信网络,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电信业务进行商用试验的活动,其中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即电信运营商),可以试办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新业务;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可以试办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的新业务。

  电信行业分析师付亮认为,按照这一规定,包括微信、微博、手机QQ等业务都应该属于新型电信业务的范畴,甚至可以说,所有的互联网业务都可以算在这一范围内。

  >>焦点2

  运营商与OTT厂商有争议可申请协调

  按照该办法,电信运营商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提供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应当遵循平等、非歧视性、非排他性和协商一致原则,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的程序、期限、价格等要求,不得高于本企业开展同类新业务的相关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与电信运营商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电信管理机构予以协调。这些条款,可以很清楚地对应到前一阵爆发的电信运营商与腾讯关于微信业务收费的争议当中。

  >>分析

  管理者仍未形成网络思维

  付亮认为,这份规定的出台可以看出,电信运营商与腾讯这样的互联网企业在新业务上的矛盾已经开始让工信部调整管理思路;但从规定内容来看,主管部门的管理思路仍停留在传统的电信领域,没有形成互联网思维,对传统、新型业务界定不明确,处罚依据不充分等问题,在实际执行中会碰到较多障碍。

  例如该规定的处罚条款提到,新业务如果存在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将面临处罚。那么微信这样的应用所带来的“信令风暴”是否属于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此类应用是属于被鼓励的新型业务,还是应该受到处罚?付亮认为,对于互联网业务的管理,还是应该遵从互联网思维。

  凤凰科技注:

  附:工信部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电信技术与业务创新,规范和引导新型电信业务的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试办新型电信业务(以下简称新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从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先行试办。

  本办法所称试办新业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公共电信网络,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电信业务进行商用试验的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新业务的认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新业务发展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新业务的备案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电信管理机构。

  第五条试办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新业务发展指引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对试办新业务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规划,培育扶持,依法管理,促进发展。

  第六条试办的新业务有利于促进电信技术和业务创新、推动电信业公平竞争、提升电信服务质量、保护电信用户信息安全和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的,电信管理机构予以重点扶持。

  第七条鼓励试办新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试办人)依法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组织跟踪研究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及时出台新业务发展指引。

  新业务发展指引应当包含新业务的试办地域、期限及相关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可以试办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新业务;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可以试办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的新业务。(作者:古晓宇;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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