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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传618上演榜首撕逼战 小米涉嫌刷单抢榜是与非?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2日 08:49:04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一、事件背景

预售、秒杀、抢购……每逢电商大促,剁手党疯狂下单掀起网络狂欢的同时,网络诚信也在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各家电商平台的流量战打得也是如火如荼,交易量、商品评价、信用评价等指标对电商平台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因为他们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方向和决策。而就在今年618大戏刚刚落幕,有些品牌卖家却对同行友商的“刷单行为”苦不堪言。

恰逢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而早在去年底草案二审稿中还针对电商平台愈演愈烈的“刷单”特地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6月19日,京东平台公布618终极战报,数据显示截至6月18日24时,华为旗下互联网品牌手机“荣耀”获6月1日-18日手机品类累计销售冠军,6月18日手机品类单日销量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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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截至6月18日22点06分,荣耀在京东平台618所有自营可售手机已全部售罄,之后其销量也被另一互联网品牌手机——“小米”赶超。根据京东的系统规则,每天24:00销售活动截止,就会清算6小时内不付款和退单用户并且从榜单中剔除。也就是说,在18日24点前小米成功刷到了榜单,但仅是形式刷单并未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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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导致19日清晨6点18分的本场商战剧情发生“惊天反转”,在京东平台剔除前一天尚未付款的订单后,荣耀手机重回销量榜榜首。这就产生了小米在本次京东“6.18”大促活动中涉嫌“刷单”的传闻。

对此,小米官方表示,刷单质疑纯属无稽之谈,2018年一季度小米已位列全球销量前四,成绩有目共睹,无需通过刷单行为证明自己。

京东驳斥:刷单零容忍 不存在刷单

针对刷单传言,有媒体电询京东相关人士,其回应也证实刷单是谣言。其回应全文如下:

1、618京东通讯竞速榜单规则如下:本榜单根据京东平台每日0-24点的实时下单数据动态更新排名。最终6月1日-18日累计销售排名,以6月19日官方战报结果为准。6月2日-17日每 日0-1点显示为前一天的竞速结果,6月18日的榜单将在0:00-6:18进行数据清算,以6月19日6:18最终结果为准。竞速榜的规则,已提前与各个参与的品牌商进行沟通,并得到品牌 商的全部确认,并在竞速榜前台一直公示。

2、关于荣耀和小米在6月1日-18日累计销量排名出现的变化,是因为6月18日0:00开始,根据竞速榜规则,系统对下单后6小时未结算的订单进行了删除,导致6月19日,荣耀和小米 的在6月1日-18日累计销量排名发生变化。

3、小米作为国内优秀的手机品牌,我们相信小米没有必要也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刷单。同时京东对于刷单的行为零容忍,有着非常严格的管控和打击举措,绝不会姑息任何刷单行为。

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长期跟踪了解,电商行业刷单现象由来已久,手机行业的销量“撕逼”现象更是激烈,早在2015年天猫“双11”,小米、华为、荣耀撕逼揭老底刷单;2016年“双11”,小米发布战报称手机销量连续4年第一,但之后多名网友质疑小米存刷单嫌疑,具体表现为小米手机在参与天猫双11预售时,并未遵照限购规则,出现了能够一次性下单10000台的状况。

近日市场传闻小米预计将于7月9日在香港上市。包括高通、中国移动、顺丰、中投中财、国开装备、保利、招商局的7家基石投资者已经全部签约认购,均接受700亿美元的上限估值。中国移动和高通分别投资了1亿美元。6月21日上午小米香港投资者见面会上,据相关投资机构中介人士透露,据目前下单意向来算,小米已经大幅超额认购。此次小米香港IPO的定价区间为550亿至700亿美元,这个定价区间低于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银行、中信里昂证券、瑞信等机构给出800亿至940亿美元的估值。

二、专家观点

对此,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针对“小米618涉嫌刷单传闻事件”特发布电商快评做以下解读,供媒体记者参考。

(一)小米“刷单”如何界定?

对此焦点事件,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指出应一分为二来看,若小米此次涉嫌“刷单”事实成立,应分两种情形加以区分:

第一,如果是公司层面行为,则难免给外界有通过获得所谓“618销量第一”,来粉饰市场占有率、推动业绩,进而增强投资者信心的“嫌疑”,进而为提升“小米”最近已经下调多达两三百亿美元的估值意图,加快推动IPO进程“埋下伏笔”。

第二,也有可能是“小米”内部员工“个人行为”,小米京东店铺的主管是出于同业竞争压力所逼和内部KPI考核需要,而发动“水军”刷单粉饰业绩。但不管何种情况,网络刷单的愈演愈烈,不仅降低了品牌商家自身的社会公众形象,伤害到了电商平台的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目前来看小米是否涉及“刷单”尚未有定论。从事件前后反转的情况来看,小米的行为实质是利用“618”活动规则,来谋求一个“销量第一”的宣传噱头。而事实上,小米也确实争取到了“销量第一”的噱头;之所以事件反转,关键还在于京东的统计口径发生变化,未统计6小时内未付款的交易订单。单从这一点上,很难说小米存在什么过错,万一未被纳入统计的订单都属于真实订单,也真实成交了呢?但若这些未被京东纳入统计的订单,确实属于虚假交易而产生的虚假订单,则小米的行为涉嫌虚假广告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相关行政部门或者同业竞争者也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无独有偶,浙江省工商局在6月12日召开的全省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实务公示会上,公布了涉案金额超3.2亿元的全国最大网络刷单案等十个具有警示和告诫意义的典型案例,而在这起刷单炒信金额最高、罚没款最高的案件中,涉事公司金华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刷单记录中相关网店的信息令人震惊。经统计,仅至案发共有刷单记录18.9万单,涉及刷单商品金额为2015.8119万元,获取佣金209.5万元。至案发收取商家用于刷单的款项合计3.2亿元。其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组织虚假交易行为。由于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金额及刷单交易笔数特别巨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款200万元。(参考链接:http://www.100ec.cn/detail--6456009.html

(二)“刷单”行为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对于小米618大促涉嫌“刷单”行为,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若小米“刷单”事实成立,按照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这意味着除了经营者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也将受到严厉查处。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规的规定,刷单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刷单”严重误导消费者正确的选择和判断。尤其是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中特别提到要加大对“刷单”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对“刷单”这种既不道德,又不合法的行为是严重禁止的。

而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此前针对电商行业刷单显现表示,从当前的法律法规看,直接对“刷单”行为作出规定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三)“刷单”行为损害了哪些利益?

若小米涉嫌“刷单抢榜”事件属实,董毅智律师明确指出,无论是行业、消费者、厂商、投资人,甚至所谓中立的电商平台,都无法从刷单行为中真正获益。

从行业角度来分析。刷单不仅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背后隐含着对销量的极度渴望。在电商平台上,排名决定了销量,如何通过刷单的手段抢夺其他厂商的流量,如何在竞品中胜出是市场竞争中对销量极度渴望的写照。但这种行为不利于全行业的发展。

从用户的角度分析。刷单不仅仅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更重要的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产生重大的误导,无异于是一种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

从厂商的角度分析。刷单只能短期内使流量暴涨,产生虚假的销售额,虽然满足了厂商对销售额的需求,以此来提升估值,甚至在资本市场形成炒作的题材,但该行为可能触犯相关证券法律,是对投资人的欺诈,是一种恶劣的证券欺诈行为,必然会遭到市场的报复。

方超强律师同样认为,对“刷单”商家的同业竞争者而言,“刷单”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刷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平台而言,“刷单”行为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也正基于此,电商平台可以利用平台规则对“刷单”行为及其商家进行处罚。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实务所赵占领律师此前曾表示,刷单、删差评、虚假评价等行为不仅扰乱了电商行业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否则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四)如何治理“刷单”行为?

对于屡屡出现的电商行业“刷单”现象,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刷单”行为在国内根深蒂固、利益盘根错节,任何人、任何公司都无法凭借任何一方一己之力根除。要想抑制“刷单”现象,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解决。

1、政府维度。一直以来,立法滞后和监管空白让电商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在通过后或有望填补电子商务领域的诸多法律空白。政府作为市场的调控者,政府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个行业的发展。因此,对于“刷单”现象,政府需要首先引起重视,积极出台并落实相关法规政策。只有政府重视了,商家、平台才会积极配合,共同治理。10月31日第二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草案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这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刷单”、“刷信誉”等行为或被禁止。

2、平台维度。电商平台作为“刷单”现象的直接负责方,平台的态度决定了旗下商家的做法。“刷单”现象的出现,是商家为了获取更大的效益。“刷单”现象的屡禁不止,平台难逃其咎。要想解决“刷单”问题,平台层面首先要表明态度,坚决反对。对于商家出现的“刷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久而久之“刷单”现象才能逐渐减少。

3、社会机构维度。社会机构作为市场的监督观察者,在抑制“刷单”现象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过社会机构的这一方面的力量,与平台之间相互配合,可以更全面地对“刷单”行为进行监督治理。

而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曾对电商行业“刷单”现象的治理提出观点,他认为治理“刷单”主要是净化行业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建立良性的信用评价机制。对于电商平台来讲,打击“刷单”需要采取多种手段。比如完善技术,通过技术手段及时识别“刷单”行为,建立举报投诉机制,以及联合工商、公安部门进行打击。

同样,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对于电商“刷单”则认为:电商、OTA等平台“刷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利益驱使,隐蔽优势带来的违法成本低;电商平台的处罚力度不够。

方超强进而建议,遏制“刷单”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

第一,加重对于“刷单”行为主体及其负责人的失信成本,将工商查实、法院判决确认的“刷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等信息列入个人征信之中;加强平台与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利用其技术优势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并移交“刷单”线索;在民事纠纷中,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便于被侵权人诉讼维权。第二,加大平台的监管责任,促使平台充分利用其技术和数据优势,加大力度查处“刷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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