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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商务部对滴滴和优步合并案进行反垄断调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30日 21:21:3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一、事件背景

  2016年8月1日下午,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双方达成战略协议后,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商务部就滴滴优步合并涉嫌垄断一事已进行过多次约谈。

  2017年7月27日上午,商务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针对有报道称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就滴滴与优步合并案反垄断调查进展致函商务部一事,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回应称,目前商务部并未收到该函件,不过近段时间,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多次约谈滴滴出行,也正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

  高峰表示,网约车属于互联网行业的新业态,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日新月异。商务部在深入研究互联网行业竞争规律和特点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估交易对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的影响,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经济分析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了解网约车运营模式和市场竞争状况等。

  商务部表示,将坚持鼓励创新、科学监管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创新发展。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gxjjbg/)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达39450亿元,增长率为76.4%,涵盖了生活服务、交通出行、知识技能、房屋住宿、医疗、P2P网贷、网络众筹等重点领域。共享经济发展风生水起,越来越多的行业或面临垄断的风险。

  二、专家点评:

  对于共享经济可能形成的行业垄断,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可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防范和应对:

  1)政府层面:政府加快出台适应新经济时代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切实保障企业的公平竞争权、乘客的自由选择权和消费权益,形成多种服务模式间的公平竞争及多赢局面。

  此外,曹磊表示,要打破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要靠《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不仅要限制市场地位的垄断,还要限制价格操作行为、并购行为的垄断。放在国外,一个反垄断法胜诉,就足以让垄断巨头破财几十亿美金,终身牢记教训,伏法敬畏法律。

  打破垄断要利用好的《反垄断法》,不仅我们的企业需要利用好这把“尚方宝剑”,我们的监管执法部门更要有所作为,不能“缺位”。

  2)平台层面:具有垄断实力的企业应有自律及长远意识,创新挖掘新的共享盈利点,保持高品质的服务及合理的价格,稳定其原有的客户群。

  3)用户层面:作为垄断的直接影响对象,消费者需提高维权意识,运用法律手段等维护自身权益。此外,互联网时代,舆论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只要使用得当,可以利用其优势与垄断者进行博弈。

  观点一:滴滴出行收购优步是否涉嫌垄断还不好说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涉及的反垄断问题主要是经营者集中。所谓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控制权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等三种情形。即使两家企业的市场份额之和超过二分之一,如果营业额之和不到20亿元、每家的营业额不到4亿元,一般也不需要去申报,除非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商务部反垄断局可以主动调查。相反,即使市场份额之和达不到二分之一,但是符合营业额标准也需要去申报。

  如果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符合申报标准并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商务部审查主要看这起收购是否会排除或限制竞争,目前网约车行业参与企业比较多,还有神州专车、易到用车,而且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实践中,绝大部分都是直接通过,少部分是附加限制性条件,只有极少数案例是直接否决的。因为反垄断法原则上不反对企业通过正常市场经营以及合并等方式做大做强,甚至获得垄断地位,主要反对的是利用垄断地位从事排除竞争、限制竞争的行为。

  观点二:大家不必担心无法用市场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垄断的问题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中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任鸿雁《反垄断法》关于垄断行为的界定中还有“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种。经营者集中侧重事前报批,而这两种行为则侧重事后监管,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而其中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则是按照市场份额作为标准的。

  我国对于反垄断的原则可以理解为:并不泛泛地禁止垄断企业,但严禁垄断行为。熟知反垄断行业的人恐怕都知道,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获罚的案例可是举不胜数。所以,我们不必担心滴滴和uber的合并是否需要事先进行反垄断报批,也不必纠结双方的股权比例究竟是百分之五点几还是百分之二十的问题,而是看二者合并之后是否触犯《反垄断法》的规定,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观点三:我国的反垄断审查机制值得立法者考虑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表示,即使滴滴UBER合并后占网约车的100%份额,其在整个出租车市场所占份额可能仍然非常有限。我们也同时看到,反垄断法中的被动审查条款,自反垄断法成立以来,也从来没有被使用过,是一个典型的僵尸条款。故,在互联网模式下,我国的反垄断审查机制是否该适时加以调整,值得立法者考虑。

  观点四:是否垄断在此只能坐等监管部门的决定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表示,滴滴加上优步,在中国市场其所占份额可能超过90%,已形成事实上的垄断。这种垄断必然会削弱竞争、削弱创新,不过,如果滴滴+优步构成垄断,那么携程+去哪儿,土豆+优酷,美团+大众,58+赶集,又当如何论处呢?而且事实证明打车价格确实提高了,每个消费者会选择用脚来投票。妄图通过垄断,来实现盈利的目的,依靠烧钱来抢占市场,这种商业模式的恶果已经逐步显现。不通过创新,不通过服务,不通过合理的发展,相信市场和用户会做出最优的选择。希望商务部的调查能够给市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观点五: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均有明文规定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我国的《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及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均有明文规定。去年就有学者对滴滴出行及优步中国的合并已经构成行业垄断发表了观点。由于国家对网约车的相应数据缺乏统计,故而反垄断局的调查不单单是执法的需要,也对行业相关数据的更新和完善起到了关键作用。可以预见的是,像网约车这类新业态事物将来会越来越多,国家和政府只有做到加紧各类数据的完善工作,才能起到更有效的监管作用。(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O2O助理分析师 陈礼腾 互动微信:clt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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