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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草案公布 电商第三平台责任大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11:09:1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审议进程备受关注。但是,由于首次提请人大审议,面对不少问题也引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争议。随后常委会决定将电子商务草案将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意见。

  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全文首次公布。

  除了之前引发热议的炒信、骚扰用户、快递信息泄露等问题的规定之外,还有许多之前未提到的内容。其中对电子商务第三平台的管理与责任定下边界。

  电子商务(草案)法认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首先,要求电子商务第三平台要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并监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否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以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若发现违规者,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其次,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明显且持续的方式显示。从技术上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若电子商务第三平台在合理的情况下想要修改交易规则,应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并且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

  同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公示信用评价规则,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信用评价。还需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后,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在其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经营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除了对上述内容,电子商务草案规定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皆具有法律效力。还对电子支付,物流企业以及个人信息保障、市场合理竞争作以规定。即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又可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来源:电商报;文/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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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商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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