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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网约车合法地位获批:独家解读未来走势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30日 11:41:2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一、背景概述

  7月28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针对备受关注的私家车参与网约车运营,新规明确私家车符合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运营。新规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时隔近一年之久,充满变数的“专车新政”终于落地,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早在去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两项政策征求意见稿在公示期间,仅一个月时间里就收到了5008件、6832条意见和建议。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了解到,现国内网约车模式主要有C2C和B2C两种。前者的代表企业有滴滴、优步、易到等;后者则主要是以神州、首汽为代表的公司。近两年以来,网络约租车(俗称专车)迅猛发展,单日成交量已经超过1000万单以上,全国已有超过400个城市开通专车服务。

  另从中国汽车O2O网(http://www.100ec.cn/zt/qch/ )企业数据库监测显示,以滴滴快的、神州专车、Uber易到用车、一号专车为代表的打车市场,以汽车之家、易车网、车易拍、优信拍、平安好车、人人车、好车无忧、瓜子二手车为代表的汽车零售市场,再到一嗨租车神州租车、宝驾租车、PP租车、AA租车、凹凸租车为代表的租车市场,当然还有以养车点点、车易安为代表的汽车保养市场。在专车市场的带领下,整个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得到了稳步的提升。

  二、《暂行办法》修改内容

  1、关于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及程序。许可条件上,合理放宽限制,不要求平台自有车辆,以适应其轻资产运行特征。许可程序上,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如此,既能满足网约车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可适应互联网跨区域服务的特点。

  2、关于驾驶员准入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条件。

  3、关于车辆准入条件。网约车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4、关于车辆报废管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规定。

  5、关于劳动合同管理。考虑到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方案明确,平台公司可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满足网约车灵活用工需求。

  6、关于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未设定申请人要求,给平台公司集中办理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以政策空间。

  7、关于价格机制。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8、关于关于网约车平台性质认定。根据新政方案,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仅仅提供信息撮合匹配服务,还直接组织车辆运营、分配工作任务、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决定收益分配、实施驾驶员管理和服务评价等,是客运服务承运人,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司乘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专家点评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及特约研究员发表点评(更多独家点评请关注,中心微信公众账号:i100EC),供参考。

  国内知名互联网+专家、《Uber:开启“共享经济”时代》作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专家微信互动:www-100ec-cn)认为:

  ——新政落地对我国交通出行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面对势不可挡的互联网共享经济时代,总有些人表现出种种不适应,打折保护乘客利益的幌子,实则维护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局部利益,打着份子钱“小算盘”。此次网约车新政的出台,明确网约车获得合法地位,是对当下分享经济新模式的肯定和鼓励,同时对我国交通出行行业稳健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出行服务行业虽然门槛不高,但安全是必须要保障的,然而近年来出现了一大批的专车服务平台上的安全事件,甚至有些衍生成恶性事件,这些恶性事件基本都是因为个别专车平台门槛过低,导致技能水平和服务意识恶劣的司机入驻进来。专车新政的落地使得网约车司机的资质审查有了合法的入口,这毫无疑问给网约车安全问题方面打了一强心剂。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专家微信互动:ziranren2012)认为:

  ——“两份文件”的出台给我国更多的监管部门做出良好的范例

  两份文件正式出台真正将互联网+与分享经济落到实处,是法治的进步。首先,从根本上明确真正保护出租车行业从业者,降低传统的“份子钱”,减轻从业者的负担,这实际上抓住了出租车行业改革的痛点。

  其次,在法律上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在细则上切实可行,做到了鼓励支持,同时加强监管,是监管的一种巨大进步。第三,这两份文件真正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发展的现实问题,既符合潮流,又解决民生。在新旧产业升级的过程中,起到了良好的调整作用。

  董毅智认为,这两份文件的出台,可以给我国更多的监管部门做出良好的范例。如何尊重民意、保护民生、实行民主,将成为今后每一个监管者、执政者、从业者需要时刻铭记的基本原则。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专家微信互动:macelawyer)认为:

  ——网约车新规顺应了互联网共享经济的趋势

  网约车新规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这一硬性规定,虽然删除了短短一行话,但它却解决了私家车入网的重大问题,明确了私家车可以接入网约车服务,同时,也免除了营运车8年强制报废而不能转私家车及商业保险承保等一系列问题。

  同时,网约车新规还特别明确了顺风车模式的合法性,鼓励私家车合乘模式,当然,在实际执行时,如何认定“合乘行为”仍可能是一个难题,包括线路设置、合乘频率及费用分担机制都仍有待进一步探索。另外,网约车新规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驾驶员和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这既给平台减少了运营人力负担,也回归了第三方平台的原本意义。

  网约车行业,其实就是和电子商务平台相类似的第三方平台,滴滴优步类似于淘宝个人入驻型C店,而神州专车等就类似于京东自营B2C模式。网约车新规对各类经营业态都留足了空间,摒弃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强制网约车平台“自营”(车辆及人员均自有)的要求,因而从总体上来看,网约车新规还是顺应了互联网共享经济的趋势,没有把专车市场打回传统出租车管理体制,令人耳目一新。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冰(专家微信互动:w694401074)认为:

  ——《暂行办法》旨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对乘客遭遇侵权难维权的窘境给了一定的交代。在该意见稿公开之前,法律界对于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有着争议。有的法律人认为网约车经营者与司机之间只是合作关系,网约车经营者提供平台给司机,让其更方便的接到乘客,然后从司机收到的出租车费中抽取部分作为服务费,相互之间互利共惠,地位平等。

  根据此观点,乘客一旦因为乘坐网约车遭遇侵权,只能向司机本人主张权利,若想要求网约车经营者赔偿,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经营者就该侵权事件的发生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乘客掌握的证据要求较为严苛。现实中,乘客很难甚至无法知道网约车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的,更不用说能否收集到相关证据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网约车,确保乘客的权益、乘车安全、服务质量得到有效保证。如此,乘客权益遭到侵害只能向司机本人主张权利,乘客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维护。如果《暂行办法》保留了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八条第一款,就意味着网约车经营者与司机之间建立起了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也就是说,乘客如果因为乘坐网约车遭受侵权,可以直接向网约车经营者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全面的维护,并且承担较少的举证责任,大大减少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

  四、联系我们

  曹磊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E-mail:caolei#netsun.com

  •专家专栏:www.100ec.cn/zt/expert_caolei/

  麻策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研究领域:电子商务

  •电话:13968029084

  •E-mail:mace1022@163.com

  •TEL:0571-88965890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73.html

  董毅智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领域:企业投资近日、电子商务、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于评估等

  •电话:13555987329

  ·E-mail:109215871#qq.com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37.html

  王冰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领域:电商、民事诉讼等

  ·E-mail:wang#lawye.net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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