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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亚马逊中国败诉砍单案 电商侵权不再有恃无恐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3日 16:14:14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昨天律师通知我,亚马逊砍单长虹电视案的终审判决下来了,消费者胜诉!”昨天,上海消费者宁先生告诉家电消费网,尽管官司持续了近一年,需要电视的他也从其它渠道购买了彩电,但是听到这一结果还是很开心。“法院对电商砍单风叫停,一年的等待值了。”

  耗时近一年消费者完胜亚马逊砍单电视案

  去年11月26日,亚马逊中国推出了感恩节促销活动。其中,在一折秒杀活动中,长虹一款32寸液晶电视标价为161.99元。超低的价格,令上千名消费者纷纷下单抢购。但一天后,消费者却陆续接到亚马逊中国缺货、取消订单的邮件。而消费者发现,长虹该款电视却以1489元的价格在亚马逊中国上继续销售。只不过由当时的亚马逊自营销售变成由长虹专卖店销售。

  感到受歧视的消费者成立了“亚马逊长虹诉讼群”的QQ维权群。其中169名消费者委托律师向亚马逊中国递交了律师函,要求亚马逊及时发货,赔礼道歉。但亚马逊中国迟迟没有回应。

  今年1月,宁先生等三位消费者代表向北京朝阳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亚马逊中国履行订单交付电视机。3月3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15日,朝阳法院判决亚马逊败诉,责成亚马逊中国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消费者售价161元的长虹32寸电视,并承担消费者的证据保全费1000元,律师费4000元。逾期将加倍支付债务利息。亚马逊不服此判决,向北京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令以无货为由单方面取消订单的亚马逊中国败诉,支持消费者所有诉讼请求,要求亚马逊向三名网购消费者履行交付长虹电视机并承担消费者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专家称此官司对电商行业影响深远电商侵权不再“有恃无恐”

  法斗士网律师孙英杰告诉家电消费网,电商平台以各种理由单方面取消消费者的订单(俗称“砍单”、“空卖”)是网购行业的顽疾,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亚马逊,京东商城、易迅、1号店等多家电商平台都被消费者投诉过砍单事件。而相关法律法规还是空白,消费者维权十分困难。这次法院判决首次系统地解决了消费者网购维权的几大法律问题,使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更为通畅。

  一是消费者维权主体的确定。据介绍,由于消费者在电商网站注册帐户往往不是实名帐户,而是通过邮箱或手机注册登录的,这为消费者证明自身是网购商品的实际购买人造成困难。电商也往往利用这一问题,千方百计质疑消费者的原告资格,试图将诉讼扼杀在摇篮里。

  这次法院根据网购的交易习惯,认为消费者能够登录用于网购注册邮箱的事实,即可证明其是该邮箱的控制人,进而可以认定该消费者是相关网购行为中的购买人,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一判决大大降低了消费者证明自身是网购者的举证障碍。

  二是网购订单的法律性质。在这次诉讼中,消费者和亚马逊中国在法庭上就网购订单的性质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需要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要约是向对方作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消费者方认为订单的法律性质是承诺,即对电商出售商品的要约的接受,订单确认后合同即成立。而亚马逊却辩称消费者订单仅是要约,即是消费者在邀请亚马逊向其出售商品,订单确认后,合同仍未生效,而只有在亚马逊确认发货后合同才生效。”参与此次诉讼的孙英杰介绍说。

  中级法院将亚马逊网站上的上架商品信息与实体店中的商品标价陈列作了类比,认为由于网站已将其待售商品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陈列在网站上,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习惯判断,符合要约的特性,而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允许的状态下自由选购商品加入购物车,并在确定其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因此,法院判定合同在订单确认后生效,亚马逊有义务履行合同。

  三是电商单方面制定的条款是否有效。亚马逊中国网站的“使用条件”中包含仅在亚马逊向消费者发货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等格式条款,并在网页底部提供了使用条件的链接。据此,亚马逊认为其并无履行订单的义务。“亚马逊在法庭上的辩护理由竟然有包括其它电商巨头也是这么干的。”孙英杰说。

  据介绍,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样的格式条款实质上给予了亚马逊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其不发货的责任。这一埋藏在“使用条件”内的格式条款,是对消费者基于一般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对消费者的合同利益会产生实质的影响。亚马逊有义务对消费者作出合理、充分的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该项特别约定,并判断是否从事此项交易。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注册流程、链接位置、字体大小等)判定亚马逊并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应而相关的格式条款并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最终判决消费者胜诉。“电商侵权不再有恃无恐了。”孙英杰说道。(来源:家电消费网;文/杜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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