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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关于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7日 10:47:2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据统计,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9.9万亿元,预计到“十二五”末,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增长至18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交易额将达到3万亿元。我国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行业将成为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

  在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不和谐现象。据中消协统计,2012年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其中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被泄露等。且在中消协的其他报告中也可以看到,以网络购物为主体的媒体购物的投诉量在服务投诉中遥遥领先,由于管理和服务滞后于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增长,网购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服务的承诺兑现将极大考验着网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于2013年初发布的国内首份电商法律报告《2011—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显示,在电商纠纷中,知识产权纠纷比例最高,占比已高达61.54%。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假售假,侵犯商标权。

  目前,网络假货横行,网络商品鱼龙混杂,网络购物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标权的现象大量发生。侵权者的售假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网络购物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与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

  二、擅自使用权利人智力成果,侵犯著作权。

  在电子商务中还存在大量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盗图”,即网络卖家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在自己的店铺或描述商品的详情中使用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图片、文字、视频等描述性、展示型宣传用语。这些图片、文字、视频等都属于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侵权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就使用这些信息,构成对权利人利益的极大损害。

  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电子商务产业能否健康、持续、良性发展的重要问题,且已经受到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其各部委的高度关注。工信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15年,要实现电子商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初步形成安全可信、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务环境。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式启动电子商务立法工作,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应当遵循的规则进行了规定。

  针对当前电子商务交易市场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提出以下建议:

  一、行政机关应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监管力度,应指定专门的行政机关或成立专门组织统一协调部署工作,各行政机关之间互相配合,形成联动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大量的交易游离于现有法律之外,存在着严重的监管缺失、执法缺位现象。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涉及的监管部门众多,政策频出,各部门出台的政策及管理措施常出现监管重叠、相互之间不一致、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象。这对电商行业的监管造成了很大困难。

  二、应加大电子商务平台对相关知识产权内容事前审查的义务。

  首先,电商平台应加强对用户身份的审查。如某个网络用户声称其为某知名品牌的网络代理商或授权商,电商平台应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向权利人进行核实,如果资料确为伪造,电商平台应禁止该用户入驻该电商平台。其次,电商平台还应加强对于特定情形下商品信息的审查。如对于知识产权知名度极高、被控侵权产品事实极为明显的情形。例如侵权信息处于网站首页、其他主要页面或其他可为电商平台明显所见的位置、电商平台对侵权信息进行了特别的推荐或编排等。电商平台应主动对商品信息进行审查,而不必等接到权利人的投诉通知再处理。如电商平台未履行事前审查义务,应与侵权者对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法部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执法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要求除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检查与清理外,还应根据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侵权程度依据法律严厉查处,加大处罚力度,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应切断电子商务平台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利益链条,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清理“保护伞”,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主体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四、应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侵权调查机制。

  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投诉后,应由专职部门和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对权利人的投诉进行甄别和回复,如果卖家构成侵权,电子商务平台应在最短时间内对侵权信息进行有效、彻底的处理;如果不构成侵权,也应对权利人作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应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如《侵权责任法》第36条,虽然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程序、责任承担标准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含义界定不明,在司法实践中常引起争议。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法》第36条的适用应由最高法出台更具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司法解释。

  六、法院应统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

  目前电子商务纠纷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远远高于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由于立法的滞后与法律的不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的过程中常发生很大争议。争议最大的就是涉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纠纷案件。最高法应针对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出台统一规范的审理标准。

  作者为全国人大代表、波司登集团董事长高德康

  (来源:消费日报网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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