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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P2P网络借贷市场监管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09日 09:51:0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发展普惠金融”提出了明确要求。互联网为普惠金融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市场,以更低的中间成本和更便捷的操作服务让社会不同群体受益于金融服务,尤其是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然而,在P2P网络借贷市场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同时,有一些平台因为各种原因出现提现困难等情况,为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对此,笔者认为,目前亟须制定有效可行的监管措施,维护和引导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与欧美国家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相比,P2P借贷在中国衍生出了更多的商业模式,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和机制已不再适用,同时P2P网络借贷的多重特性和模糊定位也导致对其的市场监管陷入困境。

  一是监管主体和主管部门难以明确。从制度环境来看,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设完善;从平台运作实践来看,品质良莠不齐,平台的资质难以界定;从监管的有效性来看,由于平台运作交易虚拟化,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都被弱化,更有甚者利用平台进行自融资、网络高利贷、金融诈骗,给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由于P2P网贷平台只是向资金借贷双方提供的一个交流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这种横跨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特殊身份使P2P网络借贷的身份归属和监管主体更难明确。

  二是缺少清楚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依据。网络借贷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形式,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其运行仍在法律边缘。目前,全国范围内唯一可以遵循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2012年6月,《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实施启动,这是国内出台的首个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文件。

  三是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下三种行业发展规范:第一,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方式。第二,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第三,成立P2P网贷行业的自律联盟。2013年初,在小额信贷联盟的牵头下,几十家P2P网络借贷公司签订了P2P行业公约。2013年12月,上海市网络借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制订了《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要求联盟内企业共同监督执行。虽然各地都已开始探索制订规范,但目前全国还尚未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

  综上,针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可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进行适时灵活的“监督”而非固定的“强管”。监管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监管主体。实行监管首先需要明确监管的主体是谁,避免监管缺失和重复监管。在国外的实践中,英国由金融服务局负责监管;美国将P2P网贷作为证券类理财产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监管;在法国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由金融市场管理局对P2P网贷进行监管,而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则由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监管。具体到我国,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复杂性及跨区域性,其监管主体可以由单一监管主体向多元监管主体的方向发展,可由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指导地方政府发挥金融监管职能,金融办、工商、通信、网监部门共同协作,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总体运作。

  统一监管原则。监管的原则主要指监管框架和监管技术手段,监管框架可以让监管有理可依,技术手段让监管有据可证。相关部门需要从经营性质、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等方面对监管框架作出详细规定,从而确定P2P平台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要求P2P网贷公司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对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逾期率等进行全面分析,对高危网络借贷行为和风险聚集点,及时发出预警。

  细化监管措施。除了明确监管主体以外,还需要在利率上限、保障借贷双方资金安全、平台交易信息披露和借贷双方隐私信息保护等方面给予具体的监管措施。首先,监管部门应严格控制P2P网贷平台的利率上限,避免形成网上高利贷。P2P网贷平台本质上是解决借贷双方的投融资需求,过高的利率上限不仅有触犯法律的风险,而且会进一步加剧投资者的风险。其次,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吸储的权利,因此,应该严格禁止交易双方资金通过P2P网贷平台的专用账户进行划转,防止出现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网络借贷平台内部应明确资金转账流程,确认每一步资金到位情况、责任人情况;同时应建立P2P网贷市场与银行系统之间的“防火墙”制度,防止P2P网贷的风险影响到整个银行系统,进而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第三,坏账率可以反映P2P网贷平台本身的风险及投资风险,所以在监管中应提高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形下,监管部门可以要求P2P网贷平台定期对坏账率等与平台风险、投资风险和资金安全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最后,需要建立良好的安全保护机制,防止信息泄露。

  另外,还可以在小额信贷联盟这类自律组织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的、自律透明性强、能够代表P2P网络借贷平台共同利益的行业协会,从而更好地搭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桥梁,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良性竞争,在保持行业创新能力的同时促进其可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信息工程学院)(来源:《光明日报》文: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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