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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使用第三方支付是网络借贷行业的最大风险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18:31:5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从网贷之家获悉,P2P网络借贷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民间借贷自古就有,原始的亲戚朋友间的民间借贷就是借钱给谁就直接把钱给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产生了网上购物等新事物。P2P形式的网络借贷也应运而生。

  中国现阶段的网络借贷还在起步阶段,需进一步规范。特别是借贷双方的资金如何支付,在网络借贷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这个问题,谈谈我肤浅的认识,与各位朋友共同探讨。

  1、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收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特征,一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三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标的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四是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五是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条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则上应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货币借用合意,并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条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仅达成借款合意,而未实际给付借款标的物的,可以认定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借款人不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2、现在许多网站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借贷双方资金的支付。

  在国外,几乎所有的网络借贷都没有所谓的第三方支付,比如英国的Zopa、美国的Lending Club。可是P2P网络借贷到了中国就变味了。我们的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出生就是个怪胎,因为它带生了一个第三方支付的寄生虫。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民间借贷的标的物是货币,不存在货到付款或付款发货的问题,也不存在物品质量问题,所以没有第三方支付的必要性。

  在网络借贷中,所谓的第三方托管、支付都是摆噱头、忽悠人的,其实质都是网站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了个户,借贷双方的资金直接汇入这个网站公司的账户再转帐,这样借贷双方对资金就失去了控制,反而被网站公司控制了资金,滋生了向借贷双方隐形收费、赚取利差、挪作他用甚至卷款逃跑。

  据网贷之家消息,2012年6月3日,淘金贷负责人陈锦磊卷款跑路事件就是一个例子,淘金贷在环讯支付作为其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了账户,80名投资人的100多万元经投标后汇入该账户,然后陈锦磊就卷款逃跑了。

  首先,在网络借贷中,所谓的第三方托管、支付确实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许多投资理财人被网络借贷所谓的第三方托管、支付蒙骗了,以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国家批准发牌照,托管、支付资金就是安全的,许多网络借贷网站公司在宣传中也把所谓的第三方托管、支付作为资金安全保障来宣传,误导投资者。实质上,网站公司在第三方平台上开了个户,第三方平台根本起不到托管、支付的作用,资金的控制权都在网站公司的高管手里。现在,几个比较大的网络借贷网站每月交易量在数亿元,这么大的资金进入网站公司的账户,仅靠网站公司高管的道德操守来约束,风险实在太大,而且作为网站公司的高管所冒涉嫌经济犯罪的风险也实在太高。

  第二、通过第三方支付后,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明确,而且出借人无法知道钱到底借给了谁。如果说,事后出现问题的话,从法律关系上就无法找到这个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网络借贷往往借贷双方并不见面,电子借条或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存在很大争议。投资者把借出资金汇入网站公司账户,然后网站公司转账给借入者,怎么证明投资者与借入者的借贷关系呢?

  第三、通过第三方支付以后,承担的费用实在太高。比如说,一笔借贷交易,投资人和借款人总共要承担千分之六的费用,这是违背互联网低成本运作思想的规律的。假如第三方支付真的起到了监管资金的作用,那么这样的成本不管是平台还是投资人、借款人都是无法承受的。

  当前,网络借贷行业里出现的风险绝大多数由第三方支付引起的。假如说,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能非常隐蔽地触碰到借贷双方的交易资金,投资人也不可能这么容易上当。

  3、网络借贷也应该让借贷双方的资金直接来往

  在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借贷归根到底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其只不过是借助了互联网传递信息快捷、方便的优点,但不能违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一、借贷合意

  网络借贷往往借贷双方并不见面且可能远隔千里,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只能通过互联网,在这一点上,互联网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当借款人在网站上发布借款标就是向投资人发出借款的要约,全国人民甚至全世界人民都可以看到他的这个要约,如果投资人投了这个标就是形成了借贷合意。当然,为了防止借款人事后耍赖,最好还是要求借款人到网站公司当面签订借款协议。

  二、实际支付

  当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后,就是借贷双方的借贷标的物(货币)的支付。现代化的银行支付系统为人们的资金来往提供非常便捷的解决方案,投资人根据网站公司提供的借款人的账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汇款等方式直接汇款借款人,投资人的汇款凭证就是最直接的借贷支付证明。

  通过上述对网络借贷的借贷合意和实际支付的描述,大家应该能理解网络借贷双方的资金直接来往是最合法、最安全、最方便、最经济的。当然借款人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和本金,也应该由借款人向投资人直接支付。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你要借钱给谁,一定是直接支付给谁,不会另外托第三方支付的,网络也应该是一样。真理只有一条,歪理有千千万万条,投资人应该擦亮眼睛,不要去投资借给谁都不知道的平台,也希望网络平台能高瞻远瞩,不要受眼前小利影响,破坏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民间借贷的一种创新方式,但必须在国家法律范畴内运行,也必须具备民间借贷关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只有这样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合法的保障,才能有效解决沉淀资金托管的问题和虚假借款人问题,才能彻底杜绝网络平台向借贷双方隐形收费、赚取利差、挪作他用,才能彻底防止淘金贷卷款逃跑事件再次发生。最终实现网络借贷蓬勃发展。(来源:199IT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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