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九类典型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其中指出返利网“利用格式合同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从而引起业界对网络违法行为的广泛关注。
格式合同,通常也称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一般来讲,采用了格式条款的合同都称之为格式合同。法律上对格式合同并没有专门的定义,只是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定义。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其实大量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简单的比如车船票、飞机票等,复杂的比如银行、电信运营商等机构提供的用户协议或业务办理协议等,都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在互联网上也广泛应用,比如各互联网站提供的用户注册协议或使用协议等,也都属于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或者是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的,则该合同条款因违法而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如果合同中包含有上述情形的格式条款,则该相关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另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也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针对近日国家工商总局点名批评返利网格式合同问题,笔者查阅该网《用户使用协议》,发现协议内容极力加重用户的责任,并排除用户的主要权利,免除己方的责任,对用户极其不合理,明显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协议中的第四条“返利网服务使用规范”中的“您了解并同意”内容、第五条“特别授权”中的“您完全理解并不可撤销地授予返利网及其关联公司下列权利”内容、以及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协议终止”内容。这些内容条款一方面极力免除己方责任和义务,对其应当承担的服务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避而不谈,另一方面对用户苛以严重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几乎完全限制和排除了用户的基本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些条款内容明显无效。返利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其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用户的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说明。但目前从返利网的网站布局设置和《用户使用协议》来看,很难说其已经向用户尽到了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加之其格式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被国家工商总局点名批评也不让人意外。希望相关网站能够重视该问题,及时地删减和修改相关协议内容,保障其用户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保障其自身的声誉及市场地位。在此,也呼吁提供格式合同的各经营者或服务者,在方便交易、降低成本的同时,能够尽可能地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基本原则,以避免相关纷争。
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除了《合同法》之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在一般的生活消费当中,如果发现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有该条相关内容的,消费者也可以依据《消法》的规定积极维权,请求认定相关条款内容无效。(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王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