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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网购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9日 10:24:4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高级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罗云律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姚钰

  摘要:在第十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央视《焦点访谈》再度曝光淘宝网纵容售假,成网络销赃平台,于是网购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呈现爆发式增长。据国家统计局3月3日发布的《“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注:向全体“两会”代表和海内外新闻媒体发放)援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注:报告下载:b2b.toocle.com/zt/2010bgdz/)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达4.5万亿元,同比增长22%;其中网上零售(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5131亿元,同比增长97.3%,较2009年近翻一番,约占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预计未来两年将突破10000亿元;此外,个人网店的数量也达到了1350万家,同比增长19.2%。然而,网络购物在给人们带来廉价、便捷的同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却喜忧参半。

  为帮助外界对央视再度曝光淘宝网纵容售假报道进行深度解读,也为使更多品牌企业利用好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力,有着处理多起涉及淘宝网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国内资深知识产权领域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高级研究员罗云律师,特发布点评《律师观点:网购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文,以供参考。

  一、网购知识产权侵权三大类型

  通过对大量网络购物的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例监测研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现:网购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有以下三大类型,分别是: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商标侵权。

  (一)著作权侵权。

  ●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网络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作品。

  ●法条链接:“避风港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如刚刚宣判的知钱公司诉王超、淘宝网侵犯著作权案,法院最终判定淘宝网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前不久的“盛大炮轰百度”事件。

  (二)专利侵权。

  ●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通过互联网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商品。

  ●法条链接:《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典型案例:有数据显示,在阿里巴巴B2B交易平台上,60%以上的知识产权投诉涉及专利权;在淘宝网上,每天接到的两万条左右知识产权投诉,其中10%到20%涉及专利权。

  (三)商标侵权。

  ●表现形式:主要表现情形为,在互联网上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典型案例:代表案例为前不久发生的芳奈服饰起诉淘宝网4000家售假网店侵犯商标专用权案。目前此类案件集中、大规模地爆发,已成为商标侵权的“重灾区”。

  二、网购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对于网购中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其责任进行判定,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负严格责任且须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即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在知道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时承担阻止义务外,还需要承担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在合理注意的范围内,履行审核监控义务。

  实践中,法院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的表现,综合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范围。

  三、网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加强网络购物平台监管。

  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确保经营者身份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在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内部监管系统。

  (二)加强网络购物交易主体监管。

  新闻出版部门加大对网上销售侵犯著作权产品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加强对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指导,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法协助公安机关采取冻结账户、全部或部分停止为其办理结算业务等措施。

  (三)建立交易商品准入制度。

  工商部门应当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商品与服务信息的检查监控制度,建立著作权登记、商标权利证书及专利权证书审查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四)加强消费引导。

  大力倡导品牌消费、绿色环保、健康安全的消费理念,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深入于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中,引导消费者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抵制侵权商品。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相关部门应大力宣传加强网络购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知识产权维权的进展和成果。

  对知识产权的维护,不是体现在查处多少盗版或多少假商标,而是让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成为一种信仰,约束着网络经营者,规范着网络购物经营秩序。

  除此外,我们还建议要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并建立网络购物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四、相关专家分析稿:

  1、《电商快评:央视曝光淘宝网售假揭示平台弊端》http://b2b.toocle.com/detail--5751127.html

  2、《2010年度中国互联网十大案件榜单》http://b2b.toocle.com/detail--5583146.html

  3、《互联网市场秩序管理办法亮点问题颇多》http://b2b.toocle.com/detail--5629609.html

  五、联系分析师:

  罗云(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高级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部主任、高级合伙人,浙江省省直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内资深互联网法律专家、在网络经济知识产权领域有着独到研究与见解,代理系列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颇有影响力案件。

  •TEL:0571-87830309

  •E-mail:luoyun#zedalawyer.com(“#”改为“@”)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四楼

  •事务所网站:www.zedalawyer.com

  •个人网站:www.luoyun.cn

  六、关于发布机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China e-Business Research Center),于2006年底在“中国电子商务之都”杭州创办,是我国最早创办、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以研究、传播与服务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中小企业应用为己任的第三方行业研究、服务机构,并致力于打造“中国首家电子商务产业链综合服务行业机构”。

  •中心网站:b2b.toocle.com/

  •分析师:b2b.toocle.com/research/

  •专家服务:b2b.toocle.com/about/rz.html

  •记者服务:http://b2b.toocle.com/jizhe/(免费注册)

  •研究报告:http://b2b.toocle.com/zt/2010bgdz/(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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