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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变更诉讼请求 新浪再度提出异议

http://www.100ec.cn  2009年05月31日17:11  中国B2B研究中心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事情发生在2002年 

    备受关注的新浪搜狐互诉案件又有新动向。今天新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异议,并要求法庭依法裁定异议成立。

  到底是什么让新浪反应如此激烈?新浪在异议中称:搜狐在新浪提出管辖异议1个月后再变更诉讼案由没有法律依据;称搜狐一方面策略性地将原诉状案由的“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调整为“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又在变更文件中强调:“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诉由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要在法庭审理中将著作权侵权事实提请法庭一并审理”,还坚持原起诉包含著作权侵权的全部内容和诉讼请求,是玩文字游戏,愚弄法庭。新浪由此认为,搜狐变更案由的实质是故意规避最高院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的特别规定,是不正当诉讼行为。

  新浪所依据的最高院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的特别规定,是在2000年6月和11月制定的。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和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的两个规定。依据这两个司法解释,在涉及著作权和域名的案件中,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新浪、搜狐互诉案件开始以来,案情纷繁复杂,事端频出。2002年1月24日,新浪起诉搜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是为二者法律纠纷的肇始。其后搜狐在同一法院以相同的案由提起对新浪的诉讼。搜狐起诉新浪的诉状共有两项内容:“一、被告网站上载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二、被告恶意炒作,散步虚假事实,毁损原告声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2月21日,新浪向法院提出异议:“搜狐上述起诉事实所涉及的两个指控,既是两个相互独立、性质迥异并且毫无关联的事实,也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法律关系,搜狐实际上是将两个事实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本应分别起诉、分别立案的案件刻意拼凑合并起诉。新浪认为搜狐如此合并起诉是为了追求与新浪诉搜狐案件形式上平衡的宣传目的,此项合并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该两个案件根本不能合并为一个案件”。

  同时新浪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搜狐故意规避了最高法院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搜狐著作权侵权部分之诉请应由新浪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由此,新浪在异议中请求“责令搜狐分拆诉请,如果搜狐不同意,则请求法院驳回搜狐全部或著作权部分诉请”。搜狐起诉新浪案件的管辖权争议也开始展开。

  3月18日,法庭召集搜狐和新浪律师谈话表示:“对于新浪管辖异议,搜狐提交了对管辖异议的意见,法庭将以此作为搜狐变更诉讼请求的文件;因为搜狐已变更诉讼请求,法庭将不再对新浪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新浪律师眼看管辖异议将落空,立即提出搜狐如果变更诉讼请求应该提交正式文件。因为当时新浪的律师认为,搜狐提交法庭的“对管辖异议的意见”中并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意思,相反搜狐在该文件强调:“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起诉状中关于诉讼请求是非常明确的;请求法院驳回异议申请。”法庭最终同意了新浪的主张,要求搜狐提交正式变更诉讼请求文件。

  3月22日,法庭召集双方并送达搜狐“关于诉讼案由的说明”的变更文件。看到文件,新浪还是不服,认为这份文件实际是变更诉讼案由文件,并不是预期的变更诉讼请求文件。搜狐也非常硬气,虽然在文件中将原起诉状的“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由变更为“不正当竞争”,但其律师当场明确强调:原起诉状诉讼请求、事实、理由部分均没有变化,仅仅对案由作出变更。搜狐在此份变更文件中还是强调:“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诉由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将在法庭审理中将著作权侵权事实提请法庭一并审理”。

  尤其让新浪不舒服的是,几乎在递交变更文件的同时,搜狐公司董事长张朝阳专程前往法院会见了合议庭法官。法庭基于程序公正和规则要求,将搜狐公司代表约见法官的情况事先通知了新浪律师。新浪则声称,搜狐公司代表约见法官的行动不是法律规定或审判程序安排的正常诉讼活动,要求其律师不用参加有关会见。但是,张朝阳此时此刻约见法官对于新浪难免有所震撼。

  时至今日,新浪终于再次祭出异议大旗。双方争夺如此激烈,说到底是为了一个管辖权。拥有管辖权是法院得以审判案件的基础,当事人双方对管辖权的争执实际是各自诉讼利益的体现。一个案件不同法院平行拥有管辖权的情况并不少见,对受理法院的选择通常是设计诉讼的重点之一。搜狐与新浪案件的重要性、影响性不言而喻。双方都有专业人士参与策划、周密论证,在选择法院时都应是慎重决策,有的放矢。应该说搜狐起诉不会是轻率选择法院,而新浪提出异议也是三思而行。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应在提出管辖异议15天内作出新浪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作为“全球最大的华人网站、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的新浪与“中国最领先的新媒体、互联网技术、通讯及电子商务公司”的搜狐,互诉案件如何进展令人瞩目。

    (来源:新华网)

    详见中国B2B研究中心专题:

    IT业界十大“冤家”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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